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。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1999年正式实施,新收养法规定: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从35岁放宽到30周岁;收养儿童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孤儿,可以不受“无子女”和“只能收养一名子女”规定的限制。